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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与杜金富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玉兰,杜金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兰,女,1945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淑英(系杜玉兰之妹),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富,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杜玉兰与被上诉人杜金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杜彦博、刘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玉兰的委托代理人彭国栋、被上诉人杜金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杜玉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玉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玉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824元,由杜玉兰负担(已交纳20912元,另外20912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杜玉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