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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刘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新,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华明。被执行人刘斌。陈志新与刘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志新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王宏新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