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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任纪先与张会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任纪先被执行人张会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会利的工资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