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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查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耀飞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敬志强,局长。被执行人马耀飞,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耀飞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马耀飞,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院认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马耀飞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马耀飞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三、被执行人马耀飞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耀飞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李 菲审判员  贾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