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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冉某。被告:陈某。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华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9月开始同居,后生一女陈月香。双方婚后感情不好,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有夫妻感情的,双方仅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同时考虑女儿还在上学,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9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生一女陈月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成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