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游金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金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游金国,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于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金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支付)。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246号���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金国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规于2012年11月22日夜间值班未认真履职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4年3月28日因及时制止他犯违规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夜间值班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