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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崔西聪与吕文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西聪,吕文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崔西聪,男。委托代理人杨胜行,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师,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宏,该公司职工。原告崔西聪与被告吕文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西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仁颖审 判 员  张庆芬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