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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19791元,其中工程款1688100元、利息182890元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2100元、执行费21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