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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国平诉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平,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郭国平,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安阳市。被告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志勇。本院在审理郭国平诉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万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