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国平诉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平,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郭国平,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安阳市。被告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志勇。本院在审理郭国平诉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万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