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清国与黄伟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清国,黄伟东,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清国,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于波,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虹,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伟东,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梁庆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惠,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4楼810-812室。法定代表人:朱清国。再审申请人朱清国因与被申请人黄伟东、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清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