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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守海、章宦张与章宦张、杨星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海,章宦张,杨星星,刘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97号原告:林守海。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章宦张。被告:杨星星。被告:刘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守海与被告章宦张、杨星星、刘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守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林守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