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海山申请白玉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山,白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13号申请人海山,男,55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玉梅,女,38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海山申请白玉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4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