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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海山申请白玉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山,白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13号申请人海山,男,55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玉梅,女,38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海山申请白玉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4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