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钰鹏申请执行曹庆虎、师文、华卫东、王玉景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鹏,曹庆虎,师文,华卫东,王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钰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庆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师文,女,汉族被执行人:华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玉景,女,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庆虎、师文、华卫东、王玉景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王钰鹏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曹庆虎、师文、华卫东、王玉景价值121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