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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催月兰与谢敏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催月兰,谢敏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催月兰,女,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江涛,男,已成年,系原告催月兰之子(特别授权)。被告谢敏涛,男,生于1983年6月23日,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催月兰诉被告谢敏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催月兰不能提供被告谢敏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谢敏涛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催月兰对被告谢敏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催月兰对被告谢敏涛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催月兰对被告谢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9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