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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绍恒与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绍恒,韩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魏绍恒。被告韩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绍恒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绍恒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绍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绍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07元,减半收取10853元,由原告魏绍恒承担。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