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绍恒与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绍恒,韩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魏绍恒。被告韩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绍恒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绍恒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绍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绍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07元,减半收取10853元,由原告魏绍恒承担。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