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化某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化某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某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化某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年底,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包销某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南滨农场某小区房产期间,被告人化某源在电脑上制作了土地房屋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2013年11月19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蒲某用电子邮件将被告人化某源制作的“五证”发送给分销商林英(位于三亚市某度假商务酒店一楼分销点)。林某的分销点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出示了该“五证”,龚某列、窦某程、蒋某文每人购置了椰岛阳光三期的一套房产。后龚某列等人发现该“五证”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三亚市国土局、三亚市规划局、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核查,该“五证”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化某源于2014年7月21日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化某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龚某列的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邮件往来情况、伪造的“五证”打印件、三亚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三亚市土地房产信息中心档案查阅登记卡》、三亚市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海口市住建局出具的证明、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南滨农场职工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三亚市公安消防局三公消验[2013]第003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编号002333157—002333163共七张)、职工集资房合作建设合同书、三亚新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宗地图、销售代理合同、龚某列提供的涉案假“五证”复印件、收据三张、谅解书、公安机关的三份情况说明、化某源QQ邮箱里的信息;证人黎某立、佘某杰、温某、林某、蒲某、高某丽、钱某雄的证言及林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化某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化某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没有伪造“五证”的主观动机。在电脑上伪造“五证”图片,是公司领导安排给其的工作,其不清楚“五证”的用途,也没有从中获得过任何利益。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土地房屋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化某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化某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化某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化某源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构成,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化某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钟海坚人民陪审员 林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