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麻合水与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合水,黄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麻合水,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黄利华,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合水与被告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合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合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麻合水负担。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