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恢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孔维强。被执行人范俊平。被执行人李长河。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00元、违约金17653元、延迟履行利息76417元(本裁定之日)、案件受理费7655元、执行费5595元,以上合计385320元。但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的银行存款38532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853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