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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正东与吴起县长城镇榆树坪村榆树坪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东,吴起县长城镇榆树坪村榆树坪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周正东,男,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吴起县长城镇榆树坪村榆树坪村民小组。负责人周军川,系该村民小组组长。住所地吴起县长城镇榆树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东与被告吴起县长城镇榆树坪村榆树坪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正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宗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