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畅英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畅英泽,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畅英泽、陈秀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二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货款126700元及利息(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7月17日的利息53300元及字2012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款付清之日止)、申请费3900元、执行费1801元,但二被执行人畅英泽、陈秀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畅英泽、陈秀芳账户存款2083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畅英泽、陈秀芳208351元的相应价值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畅英泽、陈秀芳208351元的个人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 执行员李晓峰 执行员相高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