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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宋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