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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85-101。法定代表人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朝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金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