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风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英杰与牛志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英杰,牛志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风民初字第85号原告:范英杰,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牛志红,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杰与被告牛志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英杰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