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8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告王强工资2505.00,此款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