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傅积善与于红日、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积善,周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傅积善。被执行人于红日。被执行人周冬莲。本院在执行傅积善与于红日、周冬莲(2015)金浦执民字第1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0005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