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定国与管立斌、白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国,管立斌,白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杨定国。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立斌。被告白子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国诉被告管立斌、白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定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定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定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朋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