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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董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67号罪犯董钊,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耀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董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董钊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4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钊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钊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