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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俊芳与易红军、李广仁、冯国富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芳,易红军,李广仁,冯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芳(份证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易红军,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广仁(份证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冯国富(份证号),住尚志市。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已履行7000元,因三被执行人现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俊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张新春审判员  王建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