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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念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念来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念来,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被告人冉念来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念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到8月9日期间,被告人冉念来伙同吴宏、龚代和(两人均已判刑)在鹤山市址山镇昆中村委会龙盛村110号经营无牌游戏机室,提供一台十个位置的捕鱼机给人赌博,非法获利19746元。2014年12月15日,冉念来在重庆市酉阳县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念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施某、麦某甲、谈某、秦某、麦某乙、麦某丙、张某的证言,同案人吴宏、龚代和的供述,被告人冉念来的供述,记帐本,出资记录,购买作案工具的送货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念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冉念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念来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念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真盛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人民陪审员  林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