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郑玄与赵训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玄,赵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郑玄,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训祥,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郑玄与被申请人赵训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赵训祥所有的皖F×××××号汽车予以保全。担保人陈晨以其所有的皖F×××××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训祥所有的皖F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晨所有的皖F×××××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