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媛媛、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于2014年10月11日17时33分许,在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麦德龙西门门前,驾驶一辆蓝色别克牌轿车(辽B905**号)沿海防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该车辆前侧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赵某所骑行的自行车左前侧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受伤。被告人靳某随即拨打120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害人赵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道路交通损伤,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未注意观察瞭望,事发时采取措施不当,错把油门当成刹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7时33分,被告人靳某驾驶辽B905**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麦德龙超市西门处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赵某相撞,致被害人赵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赵某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靳某共赔付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40000元,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靳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医疗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记���、调解协议及收条,证人郑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靳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烈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巍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靳某案号(2014)西刑初字161号填表人张烈简要案情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起点刑12个月基准刑12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期确定减少基准刑省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期确定增加基准刑自首30%以下15%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以下15%取得被害人谅解20%以下10%合计减少40%拟定���告刑12×(1-40%)=7.2个月≈7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