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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尚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彦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霞,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被告尚彦君。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319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