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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与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被申请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文。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莱特石材经销处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待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工程款,因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时间较长,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高新区城投公司结算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泽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