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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谷军与李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李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谷军。被告李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与被告李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