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谷军与李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李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谷军。被告李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与被告李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