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永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永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6号罪犯林永忠,曾用名:李永忠,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赃物折合人民币220890元,发还各被告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永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8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4.8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8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永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