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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雷与傅竹影、潘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傅竹影,潘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经商。被执行人:傅竹影,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潘毓强,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396号于雷与傅竹影、潘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于雷已受偿执行款40392元,尚未受偿166008元。被执行人傅竹影、潘毓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傅竹影、潘毓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于雷人民币1660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超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