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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桂红与吴小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红,吴小华,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桂红,被告吴小华,委托代理人曾笑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被告何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红与被告吴小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桂红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