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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冠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冠日,李丽娟,姜林,汪凌丽,麦建生,马慧萍,梁森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冠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石伟东。原审被告黄冠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丽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姜林,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审被告汪凌丽,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审被告麦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马慧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森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4月3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