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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旭与邱建、王小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邱建,王小娟,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赵旭,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邱建,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张集村门王庄三组被告:王小娟,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波,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与被告邱建、王小娟、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赵旭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