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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碧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芦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现原告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中旺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