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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思梅申请执行尹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思梅,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肖思梅,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教师,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尹静,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教师,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肖思梅申请执行尹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尹静应自2008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4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婚生子2014年1月至12月份抚养费4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