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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树聪与黄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提取)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聪,黄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郭树聪,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黄李明,男,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黄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李明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李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李明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有每月工资收入3200元。被执行人黄李明同意提取每月工资收入2300元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李明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有每月工资收入2300元,自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共提取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立新审 判 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庭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