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兰青松与蔡亦挺、张小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青松,蔡亦挺,张小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兰青松。被执行人蔡亦挺。被执行人张小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青松与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蔡亦挺交纳执行款27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张小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4500元,申请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125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蔡亦挺与张小妙共同所有,该房产已在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执行款到位时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亦挺、张小妙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