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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建云与卜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云,卜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97号原告李建云,个体户。被告卜现江,农民。委托代理人臧传付,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云与被告卜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李建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建云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