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宁宁与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宁,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李宁宁。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宁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嘉晨华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滑智文审 判 员 杨欣鹏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