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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和举与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举,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王和举,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原告王和举与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举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思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和举诉称:新思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其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向王和举共计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9月20向王和举出具借条一份,加盖新思源公司公章。要求新思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新思源公司辩称:借款是真实的。借款是合肥客来福公司借的,新思源公司也加盖了公章。经审理查明:张新华与他人先后设立合肥客来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名称为合肥客来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新华。2011年至2013年,张新华多次向王和举借款。2013年9月20日,双方清账后由张新华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00万元,分别由合肥客来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新思源公司加盖公章。因张新华涉嫌犯罪,合肥客来福投资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质证的证据证明:借条一张、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两张、新思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一份。上述证据经新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质证认可。本院认为:张新华出具的借条虽然加盖合肥客来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新思源公司的公章,因合肥客来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无偿还能力,王和举选择向新思源公司公司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和举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1)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庆源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