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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维兴与廖苏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兴,廖苏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徐维兴,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恒杰、余炜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苏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兴与被告廖苏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维兴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