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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立恒、王自祥、李刚与刘真、刘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恒,王自祥,李刚,刘真,刘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立恒,男,汉族。申请人王自祥,男,汉族。申请人李刚,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真,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有明,男,汉族。申请人王立恒、王自祥、李刚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真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有明名下的甘J135**号“东风”牌重型货车1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王自祥已向本院以其所有的甘J169**号重型货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立恒、王自祥、李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有明名下的甘J135**号“东风”牌重型货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