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增杰与孙玉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杰,孙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马增杰,男,196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孙玉强,男,1985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玉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玉强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