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民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565号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风光地带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培信,经理。被告孙素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沛县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再京 关注公众号“”